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公共儀器管理要點

 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公共儀器管理要點

104年7月3日104年第3次業務會議通過

一、為妥善保管與維護本中心各項公用儀器,使其發揮最大研究及教育效益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本辦法所稱公用儀器乃指置放於本中心管轄之公共空間的儀器,皆屬於本中心公共儀器之管理範圍,須遵照各大樓空間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之規範辦理使用 。

三、公用儀器依其使用管理屬性及陳列位置,可細分為: 

  1. 公共儀器」:指本中心公用儀器陳列於公共儀器室者,每年有其他研究室使用率超過30%。
  2. 精密儀器」:指本中心公用儀器因使用上的特殊需求,陳列於專設之精密儀器室者,每年有其他研究室使用率超過30%。
  3. 其它公用儀器」:指本中心公共經費採購之儀器陳列於申請研究人員研究室者。

四、公用儀器採購前,須先提出空間規劃、管理者、儀器使用與管理辦法 。

五、本中心之公用儀器由提供者協助管理者制訂管理辦法,分享儀器給各實驗室使用 。

六、公用儀器由各實驗室研究人員認養管理者,制訂使用辦法、協辦儀器訓練及維護保養事宜 。

七、「公共儀器」及「精密儀器」之使用須遵守儀器室使用辦法,並應接受相關課程或專業訓練後始得使用 。

八、「其它公用儀器」得由提出申請之研究人員負責保管,陳放於該實驗室,惟若其他實驗室需要使用時,須同意供他人使用,但須遵守負責研究人員之指導,如有特殊使用規則,則需另定使用辦法,提報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。

九、「公共儀器」之耗材由使用者依比例分攤,相關維修費由本中心統籌款經費支付,如有爭議,得依照實際狀況,經由本中心公共儀器委員會(或業務會議)審查通過後,始可核銷 。

十、「精密儀器」之耗材由使用者自行負擔。維修費用如有需求,提報中心業務會議議決 。

十一、「其它公用儀器」耗材費及相關維修費用由負責實驗室自行支付,若有提供他人使用,則得依使用時數或次數要求使用者支付相當之耗材費用 。

十二、動物房之管理辦法,另行訂定 。

十三、若使用者不依照使用辦法使用,則由相關儀器負責人通報其所屬單位處置,情節重大者並造成儀器損壞者,則按相關規定處理並得負賠償等相關責任 。

十四、如因管理之研究人員離職,應歸還所保管之公共儀器。若有特殊情況,得提報中心業務會議討論決議之 。

十五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提報中心業務會議討論決議之 。

十六、本辦法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